永康環保局致企業的一封公開信…… |
環保局致企業的一封公開信 各位企業家朋友: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繼修訂,對企業的法律責任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處罰力度空前,望各位企業家務必高度重視生態環保工作,百忙之中加強自我學習,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執行環保審批和驗收制度,現將幾種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二、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分別量罰。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加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希望各位企業家朋友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及時認真學習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知識,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確保依法建設、規范運行,共建共享美麗永康! 永康市環保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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